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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犯罪处置

来源:杭州湾新区商会 1595天前 5765

201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案件定性、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四个方面对“套路贷”中涉及的刑事犯罪进行规范。该意见的出台背景是近两年以来,“套路贷”的犯罪案件频发。那么“套路到底是怎么的一种套路呢?

首先要清楚的是,套路不同于一般的高利。它在行目的、手段方法、侵害客体、法律后果上皆有不同。套路是以借款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物之实,而高利的目的是为获取高利息。其次,在手段方法上,二者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高利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套路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知如正常款,数额不需归还,主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违约度也不同,套路中犯罪人达到占有增款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被害人在定期限无法款而违约,高利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本付息。套路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诉讼,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司法威,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套路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暴力、威诉讼等索款手段被害人威逼利,容易发其他犯罪。情况重的,可能造成被害人学、自房抵重后果,带来一系列想象不到的社会问题。在法律后果上,套路上属于法犯罪行,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本身及一定幅度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双方定的利率超年利率36%,超部分的利息定无效。

套路的套路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制造民间借假象。被告人外以额贷款公司名义招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假象,并以违约等各种名目取被害人签订高借款合同”“阳合同及房抵押合同等明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的假象。

三是方面肆意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高借款

四是高借款金。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其他假冒的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高借款合同予以一步高借款金

五是硬兼施,或者提起诉讼,通判决实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财产的目的。

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