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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不能随意约定

来源:杭州湾新区商会 1602天前 7350

经济往来活动中,双方一般都会签订合同,而合同中一般也都会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了,由某某法院管辖的条款。一般理解来说,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作了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起诉至相应的法院,但实际上并不能如此简单的理解。我们来分析一下一种特殊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没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管辖法院,那该约定应为有效条款吗?

一、协议中约定无实际联系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属慈溪户籍,经常住所地位于慈溪,合同签订于慈溪,进行银行汇款的银行及接收款项的账户银行均位于慈溪境内,与宁海没有任何联系,更谈不上有任何实际联系。因此,协议中对于管辖地点约定在宁海法院管辖的条款属于违反法律关于协议约定的规定,属无效约定。

二、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见,协议约定并不是任意为之,双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合同签订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能随意约定管辖法院,乱点管辖法院无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