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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前湾新区商会章程

宁波前湾新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前湾新区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前湾新区非公有制企业自愿结合,依法成立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参加前湾新区开发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桥梁、助手作用,坚持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宁波前湾新区滨海二路903弄9号2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帮助会员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二)协助政府整合辖区非公有制企业的群体优势,凝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力量。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科技交流等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a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增进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协调会员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经济论坛、管理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方面的活动,促进会员与国内外企业界的交流、合作、联谊,协助会员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

(五)引导会员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帮助会员开辟融资服务渠道;

(六)宣传和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有关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会员必须是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委托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具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二)会员退出本会,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退出本会,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六)企业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并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企业完成有关商会工作事务;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充分论证,由秘书长报请理事会审议核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四)本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执行,费用从会费中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8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